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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回国后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0-11-01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尹某在出国打工之前,在某电力公司下属单位甲供电所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国劳务回国后,尹某要求某电力公司为其安排工作。某电力公司不愿意,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2003年8月27日原县农电管理总站与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1989年7月,被告尹某到甲电管所工作。2003年因电业系统改制,将甲电管所并入乙供电所,被告也一同到乙供电所工作。2003年8月27日,因出于农电系统改制的需要,原县农电管理总站(已于2000年底被撤销)与被告尹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被告尹某仍在甲供电所工作,只是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尹某亦未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4年1月,被告尹某在未完善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出国务工,原告某电力公司至今仍未因被告尹某未完善请假手续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汉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1989年7月就在原告的下属单位县农电管理总站工作,2003年因电业系统改制,被告又在原告下属单位甲供电所工作,2003年8月27日,因农电系统改制需要,被告与已被撤销的县农电管理总站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之后被告仍在甲供电所工作,只是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被告在未完善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出国务工,但双方至今未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亦未因被告未完善请假手续而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原被告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原县农电管理总站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且该农电管理总站已于2000年底就被撤销,其无权解除与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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